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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rch 28, 2011

蕪 陽------「黨內民主」不是「好東西」

「黨內民主」不是「好東西」
(大陸)蕪 陽

  孔夫子銅像豎立在天安門廣場,遭遇了中國左右兩翼的同時批判。這說明儒家傳統補充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失敗留下的失衡,至少在操作層面又一次失敗。

  儒家把道家起源的政治指南易學竊為己有,但在政治實踐中又拒絕遵守二元原則,因此導致了其政治倫理體系的全面混亂。中共政治口號「黨內民主」是這種混亂的繼續,並且混亂程度更甚於歷史。

易學政治反對「黨內民主」

  依據大歷史邏輯來探究,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古代也有「黨內民主」,它叫「同於宗」,即是說在最高權力的宗法譜系內部搞意見交換,最後決定政策與制度的形成。但是,看似在當時比較先進的政治決策,還是受到了易學政治的批判。《易經》之《同人卦》警告說:「同於宗,吝。」進而要求:「人同於郊,無悔。」

  幾千年之後的人類政治現實確乎如此,一黨專制範圍內所謂的「民主」是沒前途的,是「吝」的。只有去「郊外」,與同宗(黨)之外的人去聯合,搞民主,才不會產生後悔的結局。西方近現代的民主即二元政治說明了這一點,中共建政初期的政治協商制度也想體現這一點。但是,隨著毛主義繼承馬列主義的法統之確定,中國的政治協商制度就變成了純粹的花瓶政治。

  從蘇聯與東歐的體制崩潰到印尼蘇哈托政權垮台,再到突尼斯和埃及的民變政治,進一步印證了以上的歷史警告。人類政治有時會與時間維度相逆,蘇哈托的裙帶資本主義還算有所收斂,沒有公然實行傳子政治,儘管裙帶資本主義模式就是廣義的傳子政治。到了埃及穆巴拉克竟然無恥地推行傳子政治,然而民意不容,他成了蘇哈托第二。而不論是裙帶資本主義還是狹義的傳子政治,它們都是中國易學政治早就批判過的「同於宗」現象。

「黨內民主」即裙帶資本主義

  在中國今日的政治現實中,「黨內民主」被界定為推動社會民主的原動力,也即俞可平「民主是個好東西」那樣命題的一部分。事實上,它不僅沒有推動社會民主,相反使社會不公程度進一步加劇,在政治資源的分配方面尤其不道德。官二代現象成為中國階層流動最有力的反證。

  在改革開放初期,學者們還有勇氣批評人事任用方面的「近親繁殖」;在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鑒於印尼蘇哈托政權的失敗,學者們也反省過裙帶資本主義對中國政治與社會的危害。到目前,消失的不是術語批判,而是學者的良心。最低限度也是學者悲觀無奈地認可裙帶資本主義就是這個國家政治的本質,而整個社會反過來就以網絡語言進行反諷,比如「恨爹不成剛」,比如「不跑不送,累死沒用」,凡此等等。

  所謂的「黨內民主」尤其在微觀上失去了說服力,這種趨勢也可以用「最終點票權現象」來描述:在一個權力單元內開展次級職務的競選,表面上實行無記名投票制,但是選舉結果的公開是遲滯的;單元權力內最有權的人將票箱帶到自己的辦公室,在無需任何人監督的情況下統計選票;而後,他對外公佈的單元次級職務選舉結果就披上了民主的外衣,整個程序對外也宣傳為一次「黨內民主」活動。不言而喻,如此操作的選舉,其結果是符合權力單元最有權的人預期的,其關係人或曰親信分享次級權力的局面也就產生了。

兩層暴力根源於「黨內民主」

  所謂的「黨內民主」在經濟利益上,是以維護黨權利益集團的超額收入為宗旨的。為了維護這種超額收入流程的可持續性,既得利益分支集團就會採取兩個層次的暴力:其一,直接對弱勢群體實施暴力執法,乃至於人身傷害,如河南最近發生了比河北「我爸是李剛」更瘋狂的官權狂霸──率領兩名協勤毆打欠債少女的交警聲稱其父是公安局長,打死人也沒人能奈何他。其二,是對弱勢群體長期實施語言暴力,儘管這一項不如前一項那麼明顯。

  長期的語言暴力是共產黨意識形態的傳統權力,也是培養各個既得利益集團暴力性格的精神源泉,像《人民日報》、新華社那樣的重要喉舌類媒體已經習慣於使用「重拳」、「斬斷」之類的暴力語言做重大新聞的主題詞。粗略從網上搜索就會發現:《人民日報》從二○○九年六月到二○一一年一月期間,六次使用過「重拳」或(和)「斬斷」做重要評論的主題詞;○九年六月,說要「重拳出擊『大棚房』」,即打擊一種小產權建房行為;一○年十二月,聲稱「『掃黃風暴』斬斷幕後黑手」。

  想一想,城中低收入百姓在郊區建幾間借用農家蔬菜大棚的房子,都要被政府的執法鐵拳搗毀,是怎樣的一種傷害後果?想一想,一隻就算操作違法行為的人手被黨所執掌的權力利劍給砍斷,場面該有多麼血腥?不過,沒有這樣的傷害和血腥,就不能保證「黨內民主」的外部秩序。當然,作為自我命名的社會唯一合法管理者,黨暨政府在輿論匯合處也感到了自己慣用的語言暴力給自己帶來的負面影響,開始提倡語言素養,所謂文明用語云云。但是,語言暴力與暴力執法的關係仍未得到政治倫理層面的反省。

「黨內民主」導致司法不公

  所謂「黨內民主」,絕不是推進司法公正的動力,而是一個負向調節器,因為黨權決定著重大貪腐案件以及有相當影響的社會事件的法律處置結果。在對重大貪腐案件的處置上,紀檢委先於司法機關介入,決定是否「移交司法機關」,這是許多案件輕判或有罪從無的根源。比如,前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應當負重大刑事責任,江澤民集團藉「黨內民主」程序保護程,只給程以黨紀處分。一個嚴重觸犯刑律的人成了「黨內民主」的最大受益人──不僅沒有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而且保留了副部級待遇。

  相反,在一些具有社會影響的法律判例背後,黨權操作法議法決程序,製造出許多離奇判決,儘管這些案例大都在公共輿論干預下而改變判決結果。不久前的河南「沙車無期」事件,以及以前的鄧玉嬌案、許霆案,還有現在尚未有判決的河北少年在北京醉砸銀行自動取款機案件──公訴一方提前為法院定調,要求判並未得到分文的少年無期徒刑。按著法律程序,公訴方只能在起訴書上表明「請求懲處」而不能預先設定判決結果。如此荒謬的表態,是政法機關與銀行方面兩個利益當局在「黨內民主」程序內操作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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